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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金融时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不可恢复 [打印本页]

作者: 無心風月    时间: 2010-1-14 03:57     标题: 金融时报: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不可恢复

新浪财经讯哈佛商学院高级讲师罗伯特·波曾(Robert Pozen)1月13日在《金融时报》发表评论文章称,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反而会增加将来政府救援某家大型金融机构的可能性,况且,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单是美国恢复分业经营并不能阻止美国大型银行将业务转移到海外。作者认为预防下一场金融危机的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是提高对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大型银行的资本要求。

  以下是评论文章原文:


  共和党参议员约翰·麦凯恩(John McCain)和民主党参议员玛丽亚·坎特维尔(Maria Cantwell)一致认为预防下一场金融危机的解决办法是——恢复限制商业银行活动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其中最重要的一点,该法案将禁止商业银行进行股票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这一立法倡议为何获得越来越大的政治支持,这是不难理解的。两党的政治家都希望缩小银行的规模,这样它们就不再是“大而不能倒”。因此,银行应该砍掉它们的证券部门,因为对于吸纳由政府担保的储蓄的金融机构而言,承销股票和债券一般被认为风险过高。

  然而,过去几年来银行业的实际经验却并不支持这样的观点。事实上,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反而会增加未来政府救援一家大型金融机构的概率。

  在2008年当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关闭了25家美国中小银行。然而所有这些银行都不是证券承销业务的有力参与者,它们破产的原因来自传统贷款业务的巨额亏损。

  至于大型美国银行,如果说证券承销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那么我们应该去看它们投资组合中那些不可能在承销交易中被卖出的评级最低的证券。但是在花旗集团、美国银行和富国银行那里,此类证券在投资组合中所占比例极低。美国大型银行之所以一度濒临破产,是因为它们投资组合中那些评级最高的债券出现巨额亏损——而这些债券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框架下是允许持有的。

  2008年10月,当资本市场彻底冻结之时,美国大型企业可以依赖它们所吸纳的储蓄的相对稳定性和完全获得联储提供的贷款便利来进行短期融资。相比之下,无论贝尔斯登也好,雷曼兄弟也好,它们既没有储蓄作为后盾,也无法从联储的贴现窗口获得融资。它们完全依赖机构投资者提供的短期贷款,而后者很快就把管子拔掉了。

  如果真的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我们将再次制造出当初迫使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丧失清偿能力的短期融资弱势。由于这一弱势,一家独立于任何商业银行的大型证券承销商将给金融系统造成极大的风险——但不是因为它是证券承销商,而只是因为可能会失去融资渠道。于是,正如我们在所有国家所看到的,届时监管者将会义不容辞地救援威胁到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

  而且,如果整个欧洲和亚洲不作出类似的限制,单是禁止美国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将无济于事。德国或香港等不可能会实施分业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银行长时间以来一直是证券市场的积极参与者。如果美国重新作出限制,在资本市场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美国的银行完全可以到其他国家去从事被禁止的业务。出于同一原因,《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限制性条款不可能适用于美国银行的海外业务。

  其实,对国会来讲,一个更为现实的办法应该是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尤其是对于高风险业务和超大型银行。这样一来,某些大型银行可能就会决定退出某些特定的业务,而另一些银行则可能选择缩小规模。不论哪一种情况,由于资本要求提高了,我们就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系统远离大型银行证券承销出现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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