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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乐吐槽] 令人奔溃的法律~~~

已经好久不看电视,今天突然路过老妈房间的电视前,看到电视里正在放纠纷案,就看了几分钟。前面没看到,但大致意思明白了。
孙子死了,不知道什么原因,也许是生病或者车祸什么的,反正,他无法写字,让奶奶代写遗嘱,让自己的奶奶和爷爷继承他的遗产。然后,又一度病危,抢救前,口头说让奶奶爷爷继承他的财产。
然后,孙子过世了,他老妈突然跳出来,说自己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房子什么的要给她继承,就是全部由她个人继承,别人没有得一分的那种,法律认同了。
问题是什么样的呢?第一,律师说奶奶代写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第二,说口头遗嘱是有效率的,而且当时在场人不少。但是,前提来了,但是要他说完马上就死才行。而这件事上的当事人,虽然一度病危,马上抢救,接过抢救过来了。但从急救室送入病房时,又不行了,结果第二次抢救没效。律师说,他被抢救过来,就有时间可以立其他遗嘱,但没有立。口头遗嘱是非常急的遗嘱,所以前次口头遗嘱不成立。
我曹!!!
这个人不行的时候立了遗嘱,去抢救,抢救成功,但不过从急救室送到病房这段时间又不行,这么点时间,他怎么会想到再次立遗嘱?他更不是学法律的,哪里想到之前立的两个遗嘱都不成立?他奶奶爷爷也不是学法的,哪里知道遗嘱白立?何况,这时候大家都关心人,哪里想到再去立遗嘱?
这法律简直了!
明明口头遗嘱应该成立,它却是是危急关头说的。应该是,如果当事人脱离险境,说开始之前的遗嘱不算,那才能说不成立。
另外,这个孙子的房子,其实是他奶奶爷爷的房子,他们的房子写了孙子的名字,要留给孙子的。他们也一直照顾自己的孙子,否则他也不会把自己的遗产全部让老两口继承了。现在,儿媳妇要来抢,法律认同了,那人情呢?
房子是老两口买的,因为要给孙子,所以写了孙子的名字,现在房子要没了,住的地方要没了。律师说,住的地方还是有的,虽然房子不是你们的了,但是有居住权的。可是,他们儿媳妇要是把房子租出去,有陌生人来家里住,他们老两口还怎么住?警察会管?才怪!
这样的法律真是让人不敢恭维!
本帖最后由 yaoyao_55 于 2017-6-19 11:20 编辑

你们这都不算啥。我们学校(欧洲名校)市中心的校区都搬到别处,就剩我们实验室不搬,所以6层楼就我们部门留下了。我们实验室不够啊,想着这下怎么也能从一层扩成3层了。结果楼上实验室剩了不少垃圾座椅,办公台,工人不给扔,说没有文件许可,违法!校方说必须找到当年购置这些办公设置的老板,他签字许可我们处理,我们才有权清空。妈呀,这些垃圾都有30多年历史了,谁知道哪年哪个部门弄来的!!!我们实验室憋屈地挤在一栋空荡荡的大楼里,为了这份文件奔忙了快4年了。
你这算啥啊,起码是真有漏洞。

有个案例才叫人哭笑不得。有个女儿,家里老人过世,留下一套房子,你以为 ...
nmaverick 发表于 2017-6-18 04:11


这个没什么,我国法律就是这样。当初转房子的时候,外公外婆要来不算,舅舅,阿姨什么的都得来。
你这算啥啊,起码是真有漏洞。

有个案例才叫人哭笑不得。有个女儿,家里老人过世,留下一套房子,你以为独生女可以获得全部产权?这套房子是爷爷奶奶那时造的,爷爷奶奶也挂了,但是有个儿子据说出国了,几十年没踪迹,但是法律说了,儿子没有死亡证书,而且也不能确定儿子在国外是否结婚有了后代,所以这个房子还是要等到全部继承人都来了才能分割。。。。。。。。
我在追的文:这次换你来爱我;敛财人生;大医凌然;幻想农场;我爱种田;玩宋;超级男神;克斯玛帝国;回档1988;奇幻异典;我在豪门养熊猫;女配不掺和;我还只是个孩子啊;古董下山
本帖最后由 八月的扇子 于 2017-6-18 04:15 编辑

自行车撞行人后骑车人摔死 被撞者被判赔偿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陈霞) 今年56岁的杨林过马路时被自行车撞倒,所幸只是受了一些皮外伤,而骑自行车的张磊却在倒地后昏迷不醒,虽经抢救,仍在5天后不幸死亡。随后,张磊的父母以杨林占道错误、没有及时报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认定,杨林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承担40%的赔偿。杨林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记者从兰州市中院了解到,该案将由兰州市中院开庭再审。

  自行车撞行人 一死一伤

  2008年7月17日下午5时20分,杨林从西固区人民医院出来后准备过马路,当她走到医院大门东侧的非机动车道上时,突然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疾驶过来,将站在路边的杨林撞倒在地,与此同时骑车的张磊摔倒后头部重重碰在地上,昏迷不醒,而杨林只是受了一些小伤。张磊被送往医院经过5天抢救后,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呼吸衰竭死亡。

  一份协议 两份事故认定书

  7月22日,张磊的遗体被送往殡仪馆火化,殡仪馆提出张磊是非正常死亡,如果没有交警部门的证明不能火化。张磊父亲张建堂跑到交警部门后才得知事发后杨林没有报警。交警部门作了询问后,张建堂和杨林当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一致不要求西固交警大队立案调查,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以后双方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和要求对方赔偿任何损失”,协议签好后,交警部门出具了张磊的死亡证明。2008年7月30日,西固交警大队开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林没有责任。张磊的父亲张建堂对认定书不服,提出申诉,2009年5月,兰州市交警支队作出“撤销原事故认定书,调查取证后另行制作事故认定书”的决定。随后,西固交警大队重新出具了认定书,认定以“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及时报警,导致现场证据灭失,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真实经过,当事人可以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死者家属索赔18万

  老年丧子的张建堂夫妇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张磊昏迷不醒,而杨林只是受了轻伤,头脑是清醒的,为什么当时不打电话报警,导致现场证据丢失?张磊占道和行驶方向正确,杨林在过马路时没有走到斑马线上,而是站在自行车道上,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建堂夫妇遂将杨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杨林收到法院的传票后直喊冤枉,称自己站在非机动车道上,处于静止的状态,被处在高速运动状态的张磊撞了,自己也是受害人。

  一审判决:行人担责40%

  西固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磊在骑车行驶中占道和方向是正确的,而杨林站立于非机动车道路面上由南向北穿行,没有站在斑马线上,杨林占道错误,而且事故发生后,杨林被撞但意识清楚,没有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判决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3万元的40%,并向张建堂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杨林向兰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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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强盗判决, 
杨林站在路上,没有招谁惹谁,祸从天降,倒霉催的,被乱骑车发张磊撞了,身为受害人反而要赔偿害人者死亡赔偿金。共计23万元的40%,并向张建堂夫妇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签名被屏蔽
我也觉得法律很多漏洞,百种解释,总有漏洞说辞可钻,就跟留了狗洞似的。常人法律知识也不够,也不像国外有请律师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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