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新手,想来这里请教一个问题:
我和前妻目前在讨论离婚的事情。十多年前,我丢掉了在美国的工作,几个月后,正好国内有一个机会,年薪超过10万人民币,而且还有其他的一些待遇,所以我就回国发展去了,前妻和孩子继续在美国。这些年来,虽然我从来没有给他们钱,但我每年放假坚持回美国看望他们,前妻的收入在美国虽然算是低的,但折成人民币还是要比我高一些的,所以我不认为我有必要给她钱。另外,她还要给我买退休金。我在中国的收入和一套房子都在我自己的名下,她也不知道我手里到底有多少钱。
现在她终于受不了了,决定要和我离婚,孩子归她。我们同意个人名下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但她提出要我实际收入的30%作为孩子的抚养费,还要我承担孩子的课外活动的一半费用。我认为她的收入折成人民币比我高,所以应该只是我基本工资的20%,课外活动的费用我也不打算付。大家认为我这样可以吗?是在国内办离婚更合适呢还是去美国办离婚更合适(因为我的基本工资如果折成美元的话会很低,如果按照美国的标准应该能给的更少,可能也就是每年1000多美元吧,如果按国内的标准,恐怕要近3000美元每年)。我觉得她有了孩子就已经是捡了天大的便宜了,怎么还要在抚养费的问题上和我斤斤计较,太不应该了。请大家帮帮忙,出个主意。谢了。对了,忘了说了,前妻现在OHIO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