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真正的普选制,不仅选举权要“普通”、“平等”。
而且被选举权也要“普通”、“平等”;不仅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选举权,而且人民都要享有同等的被
选举权。除了“精神缺陷”或“被法院判处褫夺公权”的人们,以及汉奸外,任何人的被选举权都
不应该被限制、被剥夺。不仅不应该以资产多寡、地位高下、权力大小为标准,而且也不该以学问
优劣、知识多少为标准。唯一的标准就是能不能代表人民的意思和利害,是不是为人民所拥护,因
而也就只有让人民自己去选择。如果事先限定一种被选举的资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选人,
那么纵使选举权没有被限制,也不过把选民做投票的工具罢了。
最后,应该说及的,是要彻底地、充分地、有效地实行普选制,使人民能在实际上,享有“普
通”、“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则必须如中山先生所说,在选举以前,“保障各地方团体及人民
有选举之自由,有提出议案及宣传、讨论之自由。”也就是“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
完全自由权。”否则,所谓选举权,仍不过是纸上的权利罢了。
——《新华日报》社论1944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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