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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27年后要求养子给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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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27年后要求养子给赡养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应给付赡养费吗?法院判了】#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还要给赡养费吗# 沈某与郁某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来领养了一个男孩作为养子。养子13岁时,沈某与郁某离婚,孩子由女方郁某抚养,沈某一次性补贴了抚育费。养子成年后,沈某打官司要求解除这段收养关系,并要求对方给付赡养费。6月25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沈某与郁某婚后未生育,收养沈小辉(化名)作为养子。后沈某与沈小辉矛盾日益增多,1995年开始,沈某和13岁的沈小辉不再共同生活。1997年,沈某与郁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沈小辉随郁某生活,并由沈某一次性补贴抚育费。自此沈某、沈小辉已无往来。现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沈小辉的收养关系,并要求沈小辉给付赡养费。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沈小辉对双方形成收养关系予以认可,且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沈小辉已成年,沈某作为养父认为与沈小辉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沈小辉对此认可,法院予以确认。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经查明,沈某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每年享受的农村各项补贴合计2000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原告对被告的抚养情况、被告的负担能力、原告享受到的补贴情况及本地生活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由沈小辉每月给付沈某生活费500元。

法官说法:

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地养。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让无人抚养的被收养人得以健康成长,也应让养父母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也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基本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多次发生矛盾,亲情关系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客观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解除收养关系,更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但收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养子女赡养义务的免除,对于将其抚养成人、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

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但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含辛茹苦将养子女抚养成人,承担了抚养、教育和保护养子女的义务,为养子女的生活、教育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养子女成年后亦应当赡养养父母。特别是养父母年老体弱后,在收养关系中便处于弱势地位,故需要法律对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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