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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对房产的新规定(从今天起,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本帖最后由 daaaa 于 2011-8-12 23:05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发布,8月13日起正式实施。重点对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共1286437件,且逐年上升。案件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予房产等争议较大的问题。而这正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随着房子日益成家庭核心资产,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引起争议最多的条款几乎都与房子有关。

  简单来说,主要是两条:房子如果是父母出资买的,那么谁的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如果是婚前贷款买的,那么谁首付房子产权归谁。显然,新的司法解释在房子上,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界定得更小,而更趋于将婚姻关系和财产关系分得更开,除非房子是婚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否则谁或者谁的父母出钱房子就归谁。毋庸讳言,这样的界定更有利于离婚诉讼中的房产纠纷解决,而婚姻中的物权登记也将变得更有实际的价值。

  当然,这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也会产生不公。而如今非常流行的那种无房不嫁的婚恋观,将被事实上架空。除非能将房子登记到自己的名下,否则找个有房男人并不能给女性提供更多安全感,因为只要离婚,你还是一无所有;相反,找个暂时没房的男人,夫妻共同打拼共同买房,反倒能真正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物质意义上的家。

  新的司法解释,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我们重新回到只是为了爱的那份纯真。

  倘若新的司法解释能够荡涤无房不嫁之类的扭曲婚恋观,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或许倒是一大贡献。当然,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法要完全把钱的事情讲清楚,而且讲公平,注定不会那么容易。离婚诉讼中的住房纠纷肯定还会有新的复杂情况出现,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还得继续见招拆招。

  (舒圣祥)
新婚姻法告诉女人要三做三不做

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今天听电台,有专家说新婚姻法对于那些有事业的女强人没有什么影响,但对于那些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断付出的女性,就有失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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