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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真应该到这里来看看大家的回复,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老人的要求都没有丝毫过分之处。赔偿金中本就包含了父母的赡养费,其余孩子和妈妈平分也很合理。房子老人和孩子父亲还的那部分贷款本就占大部分,假如她去世,孩子是最应该的继承人,老人要求她再婚前做公证是极为明智的做法。
整个事情中,最没有保障的是未成年的孩子,相信老人为孩子的打算绝对没有私心,因为对老年丧子的老人来说,孙子是他们活着唯一的希望和寄托,而孩子妈妈则不然,她将来还有新的家人新的生活,这个孩子不可能得到她全部的爱,同理,在金钱的分配上也如此。
这个妈妈觉得公婆不相信自己,她受到了莫须有的怀疑,但人心是最不可依恃的,将来可能有的变化其实她自己都无法预料。假如两个老人仅仅凭相信孩子妈妈不会对不起孩子,就把孙子的未来都寄托于他妈妈的母爱和良心,我反倒觉得老人没有尽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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