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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孩子举证父亲出轨看未成年人亲情相隐

  何先生与妻子李女士感情破裂起诉离婚。李女士称离婚是因为何先生出轨,要求其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700元。庭审中,女儿小丽作证称其父亲有外遇。何先生认为是李女士教女儿说的,表示拒绝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小丽的证言不足以采纳,何先生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11月20日京华时报)


  亲人违法是告发还是隐瞒?这在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的声音,也让很多当事人焦虑。最近我们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刑诉法修改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社会让很多人认为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进步。因为“大义灭亲”的法律规定,使得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如果出庭作证,亲属间的背叛极可能伤害亲情;不予揭发,则可能导致因隐瞒受到法律的惩处的后果。现在法律规定近亲人有亲情相隐的权利,不揭发亲人也是法律允许的,这样可以不违法,也可以背离人之常情和常理。


  对成年人来说,他们可以选择“亲情相隐”,也可以选择“大义灭亲”,这是他们的自由,无论他们选择什么,我们都应该尊重。但是未成年不同,由于思想不成熟,社会经验不丰富,恐怕是很难做出是“亲情相隐”还是“大义灭亲”的选择的?即使做出选择,恐怕很多时候也是超过他们能力的选择。

  很多时候,“大义灭亲”往往会伤害原有的亲情,就拿这件事情来说,父亲“表示拒绝支付抚养费”。一旦未成年人由于当初不成熟的选择,也许在他们长大后,渐渐的成熟,会为自己当初幼稚的选择而后悔,有的可能会遗憾一生,影响他们健康成长。“亲情相隐”和“大义灭亲”,一边是亲情,一边是社会正义,很多成年人都有两难的选择,何况一个未成年人,他们有这个能力做出连大人都难以做出的选择能力吗?

  所以对未成年人在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还应该有特殊的“限制”,那就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让未成年人的亲情不会因他们的幼稚选择受到伤害,我们在“亲情相隐”和“大义灭亲”上,更应该强调“亲情相隐”的权利,拒绝他们作证。


  夫妻双方离婚,让孩子来指证一方,这是很不人道的做法。无论哪一方因此而胜诉,恐怕无论对孩子来说,还是对被指证一方来说,都是一个很大的伤痛,这样的伤痛很有可能破坏人世界最美的亲情,一旦这样的亲情失去,伤痛将是永远。

      何况未成年人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的人,他们的证言不一定就为法院采纳,在这样的案件中,法院也认为“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仅凭其证言,也不能认定何先生与其他女子同居。”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就不能拒绝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证呢?

  很多时候,未成年人的“亲情相隐”得不到保护,有人以孩子幼稚会教唆他们作出一些违心的选择,为了保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恐怕更应该有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即拒绝孩子作证,这样可以避免给未成年人长大后带来一辈子的遗憾和伤痛。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肖华]  时间:2011-11-21 10:46:53
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111/201111211046535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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