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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的同學講得很好.
不過必須提醒三點:
1.小偷不是受到受害者之追趕,而遭受害者撞傷的.而是被見義勇為者抓現行時,自行逃跑並闖紅燈才撞上別台轎車的,所以沒有受害者正當防衛過當之考量.(而緊急避難也不適用於此)

2.小偷的生命財產權雖受憲法保障,但不法之行為卻無法主張正當防衛,所以無須衡量小偷身體法益與受害者財產法益有無相當之問題.(而小偷所躲避的見義勇為詹先生也非不法之侵害者,所以沒有第三人緊急避難之說.)

3.是"罪"刑法定主義.
就本案判決來看,沒有一絲助長違法犯罪的氣息啊.
即使是小偷,但該讓他RUN的程序也是一樣不能少,這只是保障人民訴訟的基本權利嘛.

可是呢,就本案例事實看來,在無新事證出現足以翻盤,在無新修法案通過有利上訴的前提下,小偷的上訴毫無懸念地會以維持原判被終結.而新增加的爭訟成本仍是掛在提起上訴人(即小偷)的頭上啊,私以為這很公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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