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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保護好人的!!翻開法典,哪一條告訴你好人可以免責??
台灣我印象最深刻的是"玻璃娃娃事件",我告訴我家人,自掃門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因為法律就是這樣訂定的,它要你不管好心壞心,最好不要管到他人的私領域......真是悲哀......
上次看到大陸一則新聞,一個公車司機一樣好心幫扶被訛詐,還好他有行車紀錄器作證,那戶訛詐人的一家人,事敗後又是感謝又是道歉,真是......對這種人沒有懲罰,難道不是變相鼓勵訛詐!!
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9-9 11: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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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娃娃事件"是什么?
azimao 发表于 2011-9-9 07:51

有一個顏姓高中學生是玻璃娃娃(成骨不全所以無法行走,並且輕度碰撞即有可能嚴重骨折),學校沒有身障設施,一直由一個陳同學背他上下樓(純粹好心),某天下雨路滑,同學背他下樓時不幸摔倒,雖然盡量讓自己成為肉墊並因此受比較重的傷害,但玻璃娃娃仍然受傷,當時校方通知家長,並詢問是否立刻送醫,家長拒絕了打算自行就醫......

事後,玻璃娃娃死了,其家人將學校和同學告上法院,後來在二審高等法院宣判學校和同學要連帶賠償300萬,至此舉世譁然......

後來一堆學者法官想辦法要幫好心同學解套,發展出N種學說(因為法律並不保障"好心","好心"也不構成免責事由,只能想法子類推適用其他法律或是學說),總之最後的最後,最高法院廢棄高等法院判決,更一審判決好心陳同學不用負責,但是學校要賠償家人170多萬元......

這個案子造成很糟糕的社會觀感,願意伸手幫助玻璃娃娃的人更少更少了,而且如果我沒記錯,那個堅持求償的家庭裡還有一個玻璃娃娃的孩子,將來有誰願意在他跌倒或不良於行時幫扶一把??哪個人願意做這樣吃力不討好的事呢??

最少,我不會是那個人,我也會阻止我的家人成為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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