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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saturnschnee 于 2011-10-6 10:53 编辑

首先,大陸恐嚇罪罰得太輕......真的太太太輕了......

但是,不贊成擴大預防犯罪的立法......要知道"陰謀"是指,兩人以上對犯罪計畫的討論......想想,這樣的定義如果再加上司法機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正當法律程序的輕忽,會有什麼後果......很可怕的!!

譬如"陰謀傷害",就是兩人討論某某很欠扁,然後就進入司法程序,然後等"公正的司法審判",證明你沒有故意,然後結案?!光想像就讓人毛骨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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