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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悲哀!!
  政府演戏给国民看、不讲法律!
  国民装样给政府看,忘了妓女卖淫也应判刑,政府怕引起民愤竟然妓女合法化,全然没有了公正和一个国家的尊严
  其实大家心里都知道,真正有权人是不会让事情曝光的,大家的所作所为只是助长了政府的歪风邪气!让他们知道,打压以及不能曝光是他们唯一的选择!!这会是我们这代人的悲哀!!SB们还没明白吗?
酒吧黑房的水军仍然很猖狂!这个案子真搞笑,人为操作的痕迹太明显了,更多的老百姓实在是看不下去了,忍不住才出来发表理性的声音。


  昨天看到一则报道酒吧水军都到街上拉横幅去了,这组织的真有步骤。。。。。。


  谁是这群没有任何法律承认的妓女及卖淫行业的保护伞,此案一看便知!


  审判之前过程不公开,真相不公开,判完了,现在才开始出现真实的过程,还能够起作用吗?


  资料显示,杨婊子多次撒谎,挽着李天一的胳膊跟着李天一走,有这样主动围着一个未成年人送上门去被强奸的吗??


  未成年人被婊子勾引还被敲诈,敲诈不成,一个婊子就谎称自己是处女,告你强奸,居然还成了!!接下来就看酒吧后台发微博公开声称要吊销李天一方的律师执照这个,会不会也会成真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本就不起任何作用!没有人关心这些处在这种环境中的未成年人整天面对的险恶!!


  连杨婊子的水军都承认杨婊子是妓女,每次反驳的时候都说“妓女在那一刻不想干了也是强奸”问题是这群未成年的孩子,他们哪里想得到身经百战的妓女会撒谎说自己是处女,居然还“骗过”了警方,以强奸处女的名义把几个未成年人抓捕起来问口供!!!
我也奇怪这律师是这么回事,一般律师或法律代理人接到这种案子第一个反应是提醒当事人是否可以私了吧???咳~~或者作为普通人遇到这种事第一个反应也是赶紧劝当事人私了吧,别说李家有钱,没钱这时候也得私了吧!虽然这个有点藐视法律,但中国的法律就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制度,公安局立不了案那一切就都好办了....
我无语,人家杨女士是个成年女性,凭啥一定要是处女?又凭啥一定不能去酒吧?
我觉得,现在上18岁的女孩子就有一部分不是处女了,上15岁的男孩也很多不是处男了。不是处女就是坏女孩了,该被侵犯了?
另外,我们这,我表弟表妹15岁就能去酒吧玩半夜回家了,凭啥人家一个成年女性不可以去酒吧玩。

凭啥因为这个就说杨女士活该,我无语,我希望说这些话的人才活该遇到这些事。
这么多录像清楚的表示那只妓女没有被胁迫

这么多证据显示那只妓女撒谎了

都视而不见

就因为她是女的

甜蜜的,别侮辱女性好了吗

为什么袭警是重罪

你在做事时身份真的没关系吗

PS,可能有一个好处

那些去嫖的男的让妓女敲诈时,会老实认账了吧,哈哈,要不然嫖就成强奸了
有老鸨子,有打手,还能从良

妓女已经合法化了吧
这些人是多么希望自己成为妓女啊
我不明白为什么非得有人揪着被害者【不是处女】这条不放,好像证明对方不是处女,证明了对方在酒吧,就等于对方缠着李XX等人强行卖淫,就等于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合法。
这在逻辑上就行不通好吗
什么叫犯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李某某等人的行为,无论从主观,客观,都复合犯罪特征,所以他们构成犯罪,要受到刑罚处罚,这跟被害人身上被梦鸽等人贴的标签没有一毛钱关系。

面部创伤说是轻伤,去开房也说是自愿尾随跟上去的,法庭提到的证据全部无视,证人证言不去看不去听,觉得咬死了对方卖淫身份就能获得胜利。总而言之就是一句,原告就是出来卖的,活该。】既然这样想了我也只能:呵呵~



【李天一案反思】
1、判决结果比较公正,法律的天平没有被舆论、公关所忽悠;
2、刑期差异表明过度的庭外因素导致聪明反被聪明误;
3、父母的溺爱和放纵是一切问题的根源;
4、法律顾问的忽悠和专业素质太低的律师的自以为是使结果雪上加霜;
5、律师的专业素质高低一目了然;
6、赵律师等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前提下驾轻就熟地做罪轻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讲是最理性最现实的选择;
7、兰顾问和陈律师以否认基本事实的态度不切实际地做无罪辩护,对于当事人来讲虽然是最理想但却是最不现实的选择;
8、对于缺少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来讲,往往都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地追求无罪释放的结果;9、许多缺少职业道德的律师为了能够把业务抢到手,往往以做无罪辩护忽悠当事人,当事人如果没有足够的判断力往往更加愿意选择此类律师,直到判决结果出来才知道被不够职业的律师忽悠了;
10、对于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律师来讲,说服当事人做出最现实最理性的选择而不是盲目地追求无罪辩护,才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11、在一审判决事实已经非常清楚的前提下,兰顾问和陈律师不是总结一审失败的经验教训,而是二审上诉仍然坚持做无罪辩护,实际上是错上加错,结局无疑是可想而知的;
12、辩护人显然试图通过二审走形式告诉当事人律师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无力回天不是律师的责任;
13、梦鸽被忽悠到如此程度仍然执迷不悟,真是有些令人匪夷所思。
14、总是试图利用庭外因素包括制造舆论效应给法庭施加压力往往适得其反,真正称职的律师通常不会这样做;
15北大法学院从80年代就有课程讲述“控辩交易”的有关内容,相对于有些连此类专业名词都不懂的律师来讲,赵律师无疑是个合格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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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从头到尾就在看梦鸽的智商无下限,个人觉得她舒服日子过多了,脑袋里都不知道装的是什么。又没有通天的能力还以为自己多了不起,本来一桩钱就可以解决的事,硬被她弄的不坐牢不行,实在不知道这么多年她是怎么活过来的。试想一开始收到敲诈短信时付了那笔钱,后面哪会有这么多事。就算不付钱,怎么能教儿子当庭翻供呢。法盲+没智商
我是觉得做错事就要受惩罚。
而且这已经不算是做错事的范围了好吗?这已经是犯罪了!
希望国家法制能严惩罪犯,不管他是谁。
情已至此,人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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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到该不该说,没有为李洗白的意思,
有时候感觉大家实在是太仇富仇权了,另外没有轮奸罪这一罪名的,轮奸算是强奸罪里面的加重情节。
还有被炒作的轮流发生性关系,那时侯还没被定罪,所以才会用一些中性的字眼,就像是我们说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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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樓主送花鼓掌~

那圖我是第二次看到 依然震撼
--為生者祈福,為死難的人們祈禱。
高雄前鎮、馬航、復興、北捷、戰爭中的死難者,萬望已得到安寧。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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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说的太好了,真是说出我心声啊,
赞一个!我身边就有那种脑残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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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拿一张女王的图做结尾吧。
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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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另外一个帖子,这个楼主三月份发的,说的还挺准

笔者想从法律的角度为这个案件进行把脉。
  “李天一案”,就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强奸案,只是因为嫌疑人身份的特殊,才使这个案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笔者认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天一伙同他人实施了轮奸妇女的行为,那么依照法律应当按强奸罪(而不是“轮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既然案子发生在北京,那么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构成轮奸的基准刑为十一年上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鉴于本案当事人李天一出生于1996年4月(据媒体报道,待求证),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轻30%上下即有期徒刑八年左右;再考虑到其有前科(2011年因寻衅滋事被劳教),法律的精神是“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可以再加上一年即九年左右;再考虑被害女子未成年(西部网报道“十七八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那么李天一的刑期仍然会在十一年上下。此外,还有李天一的认罪态度、在审理过程中会否有立功表现以及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等变量因素的考量,最终的量刑还会有浮动的可能。当然,这些变量已经超出笔者所能预测的范围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当对李天一案强奸定罪,判处十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至于有人断言李天一最高会判处死缓的说法,那是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明显不懂法律,其原因是未成年不适用死刑,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属于死刑的范畴。为此,笔者呼吁:公共知识分子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坚守正义理念,脚踏实地,少玩一些哗众取众、自欺欺人的把戏!

  作者简介:贾霆,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中国网》、《法邦网》特邀评论员,《中国法治瞭望网》特邀法律专家。曾代理过“戴避孕套不算强奸案”、张可可诉天涯网侵犯名誉权案等著名案件。著有25万字《法庭较量》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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