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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 李某某被判了十年,从梦鸽的一错再错说说中国法制现状,科普扫盲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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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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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前面有网友认为我是男士,可能大家潜意识里觉得女人不可能理性平和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吧,我当你是高看我吧。
【原帖楼主】 我也是一位母亲,也有正处于叛逆期的儿子,也经常为孩子的教育发愁,事发以来其实我一直很同情梦鸽,她内心的苦楚我完全可以感同身受,我一直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前期因为不了解情况无法评论,后期随着案情逐步披露,我为梦鸽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解决事情的良机而叹息,事情发展到这个无法收拾的地步,与梦鸽缺乏处事智慧,错估形势、行事偏执密切相关,前面有网友说李天一这十年徒刑有一半是梦鸽给他挣来的,话随偏激,可是很有几分道理的。
梦鸽本来有很多机会改变事情的发展轨迹的。
出事之初,他们家接到勒索的短信,这个时候如果高度重视,仔细盘问儿子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并及时咨询相熟的律师朋友,在律师陪同下见一见杨某某,听听杨某某的说法,再跟律师合计一下,觉得可能构成强奸罪时果断出钱私了,我相信杨某收到钱之后不会再控告的,又不是什么光彩的事,何况又收到那笔钱,为确保无虞,完全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让杨某写一个书面的东西,这件事立马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出点钱,买来儿子的名誉和前程(其实杨某当初要50万,说不定30万就解决问题了,这对梦鸽和那几家算什么呢?),别提有多值了。如果当时能重视起来,还有今天的无力回天吗?
可是梦鸽是怎么做的呢?如她在访谈时所言,她只是简单地问了一下儿子,儿子说没事、给钱了她就相信了儿子,她根本没有想过儿子无论多聪明、多有主意,他毕竟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不足,在很多时候都需要家长的引导和指教的,有时候甚至需要家长的强制干涉的,梦鸽却对儿子言听计从,她对儿子的爱确实到了宠溺的地步了。
在杨某向公安局报案之后,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后,虽然第一时间这个消息就被爆了出来,舆论对她很不利,可是她这时候已经请了律师,律师应该会给她罪与非罪的指导性意见,如果梦鸽能够面对现实,如果梦鸽是个洞察世情、世事洞明的人,这个时候仍然有机会把李某某毫发无损地扒出来,无非是花更多的钱而已。
我下面的话不是作为一个法律人说的,我用一个母亲的立场去不择手段地救孩子,不讲姿势不争意气,只为了孩子,如果让诸位看客不满,请见谅。
怎么做?
如果是我,放下姿态,低声下气去找杨某某请求和解,给钱,给她超过她想象多的钱(估计200万以内肯定能办到,梦鸽打官司到现在,花费不止这个数吧?),让她改口供,并跟律师商量保证让她不受刑事处罚,在侦查阶段把这件事给解决掉,绝对不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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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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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写到这里很多筒子们都看明白了,当李某某等五人的强奸事实不成立时,这两千元钱就可以认定为嫖资,如果李某某等五人的强奸事实成立,这两千元钱就不能算是嫖资了,完全可以理解为几个人为了掩饰自己犯罪对被害人的补偿行为,被害人有没有收取这两千元钱对本案的定性并无影响。
首先被害人陈述不是口供,案外人的证人证言也不是口供,我上面说的是主要证据,再加上视频资料、DNA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证人证言,已经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法官以此定案,完全合乎法律规定。
这个我前面科普过了,根据目前的相关制度,李某某大幅度减刑几乎不可能,从我的经验来看,即使是减刑,李某某也至少要在监狱里待八年左右。他目前的罪名和刑期也不适用假释,所以除非二审改判李某某少于十年的刑期,否则李某某很难及早出来。
有人说李某某还可以走保外就医的路子,这条路对他也并不适合,保外就医的要求很严,条件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李某某年纪轻轻,想申请保外就医很难符合条件,再加上还有这么多网友监督,几乎是无法操作的事情。
真是我的错,没有想到这个话题这么火,因为是这个圈子里的人,一直对这个案件很关注,所以在判决出来后就写了这个帖子,由于是在线写,我本人事又多,不能保证整段时间更新,就出现了眼前这个局面,我写的内容被淹没在网友回复的汪洋里了。
梦鸽一方的网友认为我是在黑她,认为我说判决罚当其罪就是杨某某的支持者,我觉得这种思维很危险,感情用事毫无意义,只有理性审慎地审视整件事,才能得出正确结论,才能帮到李某某其人。
无论杨某某的人品如何不堪,无论网吧有多少黑幕,都不是李某某等五人可以运用暴力轮奸杨某某的理由,人只有学会自省、不断反思,才能正确地认识自己,才能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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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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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本案上,杨某已经控告李某某等五位对她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时候如果这五个人异口同声说没有,只是嫖娼,且给了钱,均肯定对其没有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几个人的供词高度一致,那么,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卖淫嫖娼事件,即使再上纲上线,顶多给几位一个聚众淫乱之罪名,无论如何跟强奸都搭不上边的。
以上的假设其实没有任何可能性,共同犯罪的五个人,同心同德、不被各个击破、不被分化叛变,需要事先充分串供且个个均由极高的智商和强大的心理防线,现实生活中上哪里去找这样的五个人呢?
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李某某等五位进了公安局之后,没几个回合,就全招了,招认的内容无非是这几个内容:打了、轮了、都上了,据说李某某自己就三次供述了自己打骂杨某的经过,几个人为了推卸责任,争先恐后地招认了小伙伴的违法行为,五个人的供词相互印证,唯有真话才能合乎逻辑,唯有真话才能经得起调查,每个人也根本没有再撒谎的机会。
这个时候的强奸罪名就完全可以认定了,几个人的供词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各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法院给他们几个定性为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任何冤假错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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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7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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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开八。
4、杨某收了2000元“嫖资”的现实
根据梦鸽一方披露的消息和杨某一方的回应,可以确定杨某在事后确实收了李某某等五人2000元的“嫖资”,按照我们的惯常思维,这种收费性服务就是卖淫嫖娼,海淀公检法却把它办一个强奸案,这怎么都有点牵强啊,尤其是,很多热衷于此项活动的大小色狼忧心忡忡啊,这样都能弄成强奸,以后狼族可咋活啊-----泪奔啊---
这样想的筒子们是没有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我在这里对强奸案再做一个深入的科普:
古老相传了一句有名的箴言:奸出妇人口,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是否是奸情,很大程度上在于女方的表态,女人说有才可能有,女人说无那就是没有。
卖淫嫖娼跟强奸的分野也在于:女人会不会控告男方违背了她的意志,并且,控告男人违背了她的意志她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这一点(孤证不定罪)。
在通常情况下,男女一对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女方收了男方的钱财,女方若反口说被强奸,男方不承认强奸,这时候女方如果没有其他她遭受暴力的证据,仅仅靠她的供述,强奸是不可能被认定的,这个控告就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大小色狼们还是放心吧,一般的嫖娼对方收费了你就不会被认定成强奸。
但是如果你是在宾馆开房,而且凑巧宾馆房间里有摄像头,在你跟卖淫女做爱的过程中你有殴打或胁迫的行为,如果这时女方控告你强奸再加上宾馆房间的录像资料,男方的强奸罪名就可能会成立,所以,还是要劝说各位蛮子兄的同好们,开房需谨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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