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chuchu_bj 于 2024-7-22 04:15 编辑
上世纪,住房紧张,单位福利分房时,出现了一个三居,几家合居的情况。后来条件越来越好了,有些人就搬出合居房了,搬出时和同住的私下达成交易,将自己的房间居住权卖给了合居同事。就是甲拿了钱,得到了实惠,乙得到了独居的便利,双赢。
二十多年后,乙想买下房子产权,需要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才可能以房改价买房(是市场价的十分之一左右)。单位说从资料上看,该房还是合居状态。要买房必须一方无偿退出,变更居住状态,形成独居才可以。
这时甲听到消息,找到单位,要求恢复他的居家权。并声称,当年出于帮助住房 困难的同事才退出了合居房,是错误的,是违反单位福利分房政策,现在意识到错误了,要求恢复原状,并且拿出当初分房时全部手续。全程未提他收钱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