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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聯合共和國:坦桑尼亞模式與兩岸統一模式初探

坦桑尼亞的統一模式值得借鑒
  中評社╱題:聯合共和國:坦桑尼亞模式與兩岸統一模式初探 作者:王貞威(長春),吉林大學哲學系研究生

  當前學術界探討兩岸關係的論著可謂數不勝數,兩岸的學者專家就未來兩岸的統一模式也提出了很多設想,如聯邦制模式、港澳模式、歐盟模式、一中屋頂理論、一中三憲理論等等,但都不盡如人意。本文作者則以坦桑尼亞的統一模式為參考,在比較了兩岸與坦桑的相似之處後,初步設想了海峽兩岸統一後國家的憲政制度,並草擬規劃了達成統一藍圖的路線圖。作為學術探討,該文有一定的啟發意義。本刊特予刊出,供兩岸各界人士參考。

  前言:啟發於胡主席的國事訪問

  2009年2月胡錦濤主席訪問亞非五國,其中有一站是坦桑尼亞。細心的讀者如果留意新華社的報導可能會發現,胡錦濤15日在達累斯薩拉姆同坦桑尼亞總統基奎特舉行會談,然而就在同一天他在達累斯薩拉姆又會見了桑吉巴總統卡魯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一個國家怎麼會有兩個總統呢?而且在國事活動中都與外國元首正式會見。其實,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是由坦噶尼喀(大陸)和桑吉巴(島)兩部分聯合而來的,以前是各自獨立的國家,作為聯合共和國一部分的桑吉巴目前仍有自己的總統。

  當專家學者討論兩岸未來統一的國家形式時,往往強調要借鑒兩德統一模式、港澳模式、聯邦制等形式。筆者倒覺得借鑒坦桑尼亞是個很不錯的想法(姑且稱為坦桑尼亞模式),因為坦桑尼亞既有聯邦制的部分特徵,又只牽涉到兩個政治實體,彼此的實力的大小,包括地理區位、面積、人口、經濟實力等,也很類似於台海兩岸。

  台海與坦桑的相似之處

  (一)相似的實力結構

  首先是地理區位的相似。通過圖一我們可以看出,桑吉巴島,背靠大陸,面朝大海,與大陸有一海峽相隔。這與台海兩岸的地理位置幾乎一樣,台灣位於大陸東南邊陲,也是面朝大海,背靠大陸。大陸可以作為海島的經濟腹地,更擁有海島發展經濟必不可少的廣大的市場與勞動力資源,而海島則可以作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排頭兵、經濟改革的試驗場,對外開放的前沿陣地。

  其次是人口和所管轄的領土面積等硬體實力的相似。坦桑尼亞國土面積94,5087平方公里,其中桑吉巴2657平方公里,人口4043萬(2007年估計),其中桑吉巴近120萬。面積比例約為356:1,人口比例約為34:1。中國大陸總面積與台灣的比例約為268:1,人口比例約為56:1。(注1)

  可是說二者是極其相似。彼此的實力基礎決定了雙方在國家政權中的地位,同時又要兼顧到這種差距,充分照顧到實力較小的一方。

  (二)歷史沿革(近代史)都有帝國主義殖民的歷史

  坦桑尼亞的兩個組成部分在近代都曾遭到帝國主義的殖民,尤其是德英兩國的殖民統治,有很深的殖民烙印,德英的殖民統治,遭到了坦桑人民的英勇反抗。共同的歷史記憶促成他們共同的民族記憶。台海兩岸也是先後遭到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尤其是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有共同的痛苦與歷史記憶,抗日是兩岸共同的歷史記憶。共同的歷史與傳統能夠凝聚共同的民族感情。

  (三)在聯合之前互為獨立的政治體

  坦桑尼亞在聯合之前的坦噶尼喀(大陸)和桑吉巴(島)是互為獨立的兩國。台海兩岸在國民政府時期雖有過短暫的政權統一,但1949年之後又陷入分裂的狀態,在法理上兩岸仍為一國,但彼此互不管治已是事實。

  坦桑尼亞模式簡介

  相同或相似的時空環境與實力結構,使坦桑尼亞的統一模式為兩岸未來的統合提供了很好的參考。筆者認為可借鑒的地方有以下幾點,統稱為坦桑尼亞模式。

  (一)總統制度

  坦桑尼亞除聯合共和國總統外,桑吉巴島也有民選總統,且是桑吉巴地方政府的首腦,對外稱“坦桑尼亞桑吉巴總統”。桑吉巴革命政府憲法明確規定,桑是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的一部分,桑總統為桑革命政府首腦。桑選舉與聯合共和國總統大選同時舉行,桑總統候選人由桑各政黨提名,經桑全體選民直選,獲1/2以上選票者當選,任期5年,可連任一屆。

  (二)議會制度

  議會選舉與總統選舉同時進行,每5年舉行一次。桑吉巴擁有自己獨立的立法機構,人民代表會議為其立法機構,擁有聯合事務以外的桑事務立法權。

  (三)政府體制

  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憲法規定,聯合共和國分設聯合政府和桑吉巴政府。聯合政府實行總統制,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桑吉巴總統和聯合共和國各部部長組成。桑吉巴總統在全國範圍內有較大的政治影響力。桑總統任命政府部長和副部長,由首席部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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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事務

  坦桑尼亞桑吉巴有很大的外事權。胡錦濤主席作為中國國家元首,訪問坦桑尼亞期間在會見聯合共和國總統之後,還要會見桑吉巴總統,其他到訪的中國領導人也會依此慣例。2002年,坦桑尼亞桑吉巴總統阿馬尼‧阿貝德‧卡魯姆訪問中國,中國以國家副元首的禮遇接待。時任國家副主席的胡錦濤在人民大會堂東門外廣場主持儀式,歡迎卡魯姆總統和夫人訪華,並舉行會談。(注2)可見桑吉巴總統在涉外事務方面享有極大的權利,可與外國元首獨立的討論各領域的問題,這些是聯邦制國家所不具有的特點。

  (五)司法方面

  桑吉巴獨立行使司法權,但上訴案件由聯合共和國上訴法院審理。(注3)

  以上簡單介紹了坦桑尼亞政治制度的可參考之處,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就是聯合,這種聯合的好處在於,它既保持了各聯合單位的相對獨立性,又維護了國家統一的框架。在兩岸關係中,對於大陸來講須作出更大的讓步,對台灣來講這是有別於“一國兩制”港澳模式的,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一國兩制”,它充分考慮了台灣方面的顧慮,相應的照顧到台灣方面的對等與尊嚴的要求,應更易於被台灣方面接受。

  當然我們在借鑒的時候也要注意一些問題。兩岸聯合之前是作為一個國家的兩個政治體聯合,而非兩個獨立的國家。這是得到兩岸各自“憲法”保證的,兩岸法理上都把對方視為自己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國,即在世界上是沒有兩個中國存在的,這點必須明確,這也是兩岸同其他任何分裂國家的不同之處。

  國家未來的憲政體制設想

  (一)關於憲法與政府組成

  可借鑒坦桑尼亞的形式(桑吉巴有自己的憲法),國家有兩部憲法,大陸實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基礎並作相應的修改的聯合共和國憲法,台灣仍可實行“中華民國”憲法,但其內容不得違背聯合共和國憲法,並作相應的修改以適合聯合共和國的憲政要求。聯合共和國憲法具體內容可由兩岸具體商議。或者可能的話有三部憲法(聯合政府也可另行制定憲法,稱為《兩岸基本法》,在一部憲法內確定兩岸一國兩制的形式,它的效力淩駕於兩岸之上,生效之日,兩岸的憲法自動停止運作)。

  統一後,國號可稱中華聯合共和國(The United Republic of China),意即中華兩岸的聯合,簡稱,中國(China)。兩岸同胞共享中國主權和國家榮譽,讓中國真正成為兩岸人民共同生存與傾心呵護的家園。李家泉教授在不同場合提出過“台灣大特別行政區”的想法,筆者或多或少也受其影響(注4)。他認為,就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來說,可以就地設置“中國中華民國特別行政區”(簡稱台灣特區)。區旗可用現在的“中華民國”旗。這可以照顧到許多人對這個稱號的感情。所以筆者認為兩岸聯合後,台灣還是可以繼續使用中華民國的旗幟,作為自己的區旗,也能凸顯出台灣獨特的歷史地位。當然統一後涉及到國家主權象徵的國旗,國歌兩岸也可另行商議。

  聯合共和國國家元首為總統(或稱為主席),為三軍統帥,提名聯合政府總理人選;台灣民選最高領導人為聯合共和國副總統,在台灣地區有組閣權,是台灣地方政府首腦。聯合政府內閣由總統、副總統、總理、各部部長組成。由於大陸在人口與面積上佔有絕對優勢,為體現這種主體性,大陸地區選出的領導人應成為整個中國的最高領導人,台灣民選領導人除作為台灣最高領導人之外,還是國家的副領導人,是總統(或主席)處理台灣問題時的得力助手,在全國及世界範圍內享受崇高的尊敬與榮譽。總統府設在北京中南海,副總統府設在台北。

  國家設聯合政府和台灣政府,聯合政府除主管大陸地區的所有事務(即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事務),還管理兩岸聯合的部分事務(如國防、外交事務)。台灣政府管理台灣地區除聯合以外的所有事務,政府架構可在現有“中華民國政府”的基礎上作相應的調整而建立,位階低於聯合共和國中央政府。關於台灣自治的事務,聯合政府不得干涉。

  聯合政府內,可設置聯合事務部,專門負責兩岸聯合後產生的相關事宜,也是兩岸就相關事務進行協調的部門,工作人員必須來自兩岸,體現代表性。

  兩岸的選舉事務在統一後,進行適當的改革,但應互不干涉,實行“一國兩制”,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互補共贏,互相競爭。統一後,兩岸就選舉事務進行協調,在同一時間進行選舉,選出國家正副領導人及國家立法機構的代表。

  (二)關於外交

  統一後,台灣享有一定的外事權,對外稱“中國台灣”。台灣地區最高領導人可以中國副領導人及台灣最高領導人的的身份有尊嚴的訪問各國,拓展中國和世界各國的邦誼,也提升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加強台灣與世界各國的經貿聯繫。

  在一些國際組織中,台灣領導人可以適當身份率團直接參加或隨中國代表團參加,如APEC、WHA,但不享有獨立的外交權。台灣參與中國(聯合共和國)駐聯合國代表團,副團長可由台灣人擔任。中國駐外單位一律是聯合共和國的駐外機構,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之分。當然,現在台灣以“中華民國”的名義與國外建立的外交關係,從法理而言,也是以中國的主權代表的名義與他國建交,外國承認的仍然是包括台灣和大陸的中國主權,而非存在台灣自己的獨立主權,更沒有獨立的台灣國。

  (三)關於立法

  聯合共和國可設最高立法會議,作為全中國的立法機構,立法機構組成人員可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的立法機構代表組成。最高立法會議取代大陸的人民代表大會並吸納部分台灣民意代表成為全中國的立法和民意代表機構,其選舉分為大陸區和台灣區兩部分進行,大陸按社會主義制度選舉、台灣按資本主義制度選舉。台灣享有獨立的地方立法權,可設立自己獨立的立法機構。聯合共和國憲法與台灣憲法對立法機構地位及功能有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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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的政治協商會議可以中國政治協商會議的名義繼續存在,發揮其參政議政的功能,同時吸納台灣同胞的參與,起到溝通橋樑的作用,達到統一戰線的目的。另一種可能是在統一後,政協過渡為國家議會上院,在憲法中明確其職責,但考慮到中國的特殊國情,中國的兩院制不同於西方兩院制。政協,作為上院有立法的影響權、建議權、提案權,但不具有最終決定權。最高立法會議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四)關於司法

  台灣司法獨立,享有獨立的終審權。一些涉及兩岸的重大司法案件,可組特別法庭審理。

  (五)關於軍事

  台灣軍隊,是中國國國防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負責台灣本土的防衛,同時協助大陸防衛南海。台灣總統作為台灣三軍統帥,享有獨立的指揮權,但相關軍事行動應報聯合政府備案。兩岸的軍事政策要進行充分的協調,共同保護中華聖土。聯合政府可成立隸屬於國防部的軍事協調小組,專司兩岸軍事協調事務。

  坦桑尼亞模式的比較優勢

  本文之所以推薦具有聯邦制色彩而又不同於聯邦制的坦桑尼亞模式,正如前文所說,它相應的考慮了台灣方面的對等與尊嚴的要求,讓台灣參與整個“新國家”的再造過程,一定程度滿足了台灣的主體性意識。同時又充分的顧及到大陸的政治現實與兩岸巨大的實力差距。當然在實施的過程中完全可以中國人的智慧繼續加以創新和完善,最終創造中國自己的統一模式。

  圖中可接受度的確定在台灣方面主要考慮台灣的尊嚴、對等及主體性要求的因素,大陸主要考慮不能出現兩個國家的因素,且都以國家統一為最終指向。穩定性指標主要參考各模式所實現的最終國家(國家聯盟)政治結構的穩定性,國家(國家聯盟)最高憲法的約束性大小,並參考各模式典型國家(國家聯盟)的政治現狀。

  (見表一:各種模式的可接受度及穩定性對比)

  由上圖可看出各模式之間很難保持大陸和台灣的同步高接受度。一種模式一方高接受度時,另一方必然不可接受,而同時保持可接受度的聯邦制又不穩定(注5)。坦桑尼亞模式則能讓雙方保持同步的可接受度,相信隨著兩岸的不斷融合、認同的增強,這種模式的可接受度會逐漸的提高。

  兩岸通過這種模式組建一個新的“中國”,而在這個“新中國”中,大陸又有著主體性地位,台灣所享受的實際權力也比以前大的多。

  坦桑尼亞模式與“一國兩制”的關係

  美國丹尼爾教授在《聯邦主義探索》(p53)一書,把坦桑尼亞歸為具有聯邦制體制(Federal Arrangements)的國家,借用聯邦制的體制、原則、實踐來實現國家的整合,而不是正式意義上的聯邦制(Federations)國家。王英津教授在《國家統一模式研究》一書中,則把坦桑尼亞歸為非洲地區的聯邦制國家(p59)。由於王英津教授把統一國家的結構形式僅僅分為聯邦制與單一制兩種,所以就只能把具有聯邦制體制的坦桑尼亞歸為聯邦制國家。筆者認為,單一制和聯邦制並沒有分明的界限,二者之間有很多模糊地帶。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這種界限會越來越模糊,聯邦制會借鑒單一制的特點,單一制會借鑒聯邦制的原則。筆者認為(見表二的區分)把坦桑尼亞歸為具有聯邦制體制的國家,更為恰當。本文姑且把坦桑尼亞實現聯合的模式及所含特點稱為坦桑尼亞模式,以便行文表述方便。

  坦桑尼亞模式對中國的啟示主要有以下三點:(一)國家聯合後的具體憲政體制創新以及桑吉巴更大更自由的地方自治權力,值得兩岸的學習與借鑒。(二)坦桑尼亞大陸和桑吉巴雙方在聯合前的時空環境的特點與台海兩岸的相似性。(三)大陸和桑吉巴聯合後,並沒有採用聯邦制建立以兩個成員單位為基礎的新的聯邦中央,而是成立以大陸為主體並吸納桑吉巴島部分力量的聯合政府及桑吉巴政府。雖然現在坦國內有政黨主張成立聯合政府及坦噶尼喀和桑吉巴地方政府三個政府,但當局沒有採用,而是堅持現有的體制。

  (見表二:坦桑尼亞模式與聯邦制的區別)

  如果中國借鑒坦桑尼亞模式實現統一是否違背“一國兩制”的政策呢?筆者認為並不違背,反而是充實了“一國兩制”的內涵與實現形式。

  首先是“一國”,在港澳模式中,一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在台灣模式中,“一國”則是“一個中國”,這的“一個中國”,即不等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等於“中華民國”,而是兩岸同胞共同締造的統一的中國(注6)。現在中國政府關於“一個中國”的新三句是“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不容分割”,只要堅持一個中國框架,什麼問題都可以談,這就使“一國”的內涵得到極大的拓展,也為我們設計統一後的一個中國提供了政策基礎。本文設計的統一後的“中國”就主權所有權來說沒有變化,仍屬於全體中國人,主權行使權則由聯合共和國中央和台灣政府分享,聯合共和國中央以統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為主體並在此基礎上吸納部分台灣人士而建立,台灣政府則以現有的“中華民國政府”為基礎建立,聯合共和國政府由聯合政府和台灣政府共同組成,台灣政府的位階高於大陸現有的省級地方政府。

  至於“兩制”部分,統一後的中國在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台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兩種制度互相競爭合作,更好的促進中華民族的發展。相信等到統一時,台灣的民主政治會更理性、更成熟;大陸的政治經濟也已發展到相當的水準,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制度已相當完善,綜合國力已大大增強,兩岸制度的同質性大大增強。

  總之統一後的兩岸關係已明顯具有聯邦制的特徵,這樣的“一國兩制”應是大陸可能做出的最大讓步了,充分考慮了台灣的需求與顧慮,理論上講應是最可行的。

  兩岸未來統一的路線圖

  前面簡單介紹了兩岸統一後國家的組織形式,可那畢竟是藍圖,現階段我們要做的是按照事物發展的規律,規劃出統一前兩岸的努力方向,制定出可行的路線圖。現在的國家狀態和統一後的國家狀態作為相距遙遠的兩個點,必須由線把它們連起來,而這個線,就是所謂的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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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方面制定的《國家統一綱領》,闡述了三個階段,近程,交流互惠;遠端,互信合作;遠程;協商統一。從大的方向上來說是合理的,但可惜的是現在已經被終止;馬英九當局也沒魄力把它解凍,而且這三個階段太籠統,不夠具體。

  筆者認為從具體的方面來講,可按以下步驟來逐步的實現,這就是路線圖的大概內容,而且現在有些方向我們已經在努力了:

  (一)簽署ECFA(經濟合作框架協定),密切兩岸經濟合作關係,制定初步的經濟合作框架,奠定共同市場的基礎。

  坦桑模式是對“一國兩制”的充實

  (二)簽署“和平協定”與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穩定兩岸關係的現狀,保證台灣不分裂中國,兩岸回歸到和平發展的道路上來。此時政治互信大大增強,兩岸關係得以發展的政治基礎更加穩固,相關的敏感議題得到初步解決。

  (三)成立關稅同盟、貨幣聯盟,制定總體一致的涉外經濟政策,以致力於建設共同市場(注7)。從這一階段開始兩岸進入實質的統一階段。

  (四)政治聯盟,逐步整合外交和軍事資源,確立共同的外交、國防政策與目標。逐步增強政治認同,國家整體認同。

  (五)在兩岸同胞不斷加深認同的基礎上,逐步實現兩岸聯合的目標。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簽署聯合協議,建立聯合共和國,實現國家的統一。

  現階段兩岸統合面臨的障礙及化解的措施

  雖然兩岸關係已經進入到一個新的階段,但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這些問題不得到有效解決或者說不把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兩岸關係是很難實現質的發展的。障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中華民國”的歷史地位與台灣當局的政治地位問題。這是兩岸關係的癥結所在,也是解決問題的難點所在。雖然“中華民國”已不具備合法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但必須正視其存在的現實及歷史原因,面對台灣一直在以“國家”的形式在運轉,對這一歷史問題給予合法、合情、合理的解決,可在和平協議達成初步的共識,初步定為尚未統一前的政治關係。

  (二)由於台獨勢力的干擾及政黨各自政治利益的考量,島內就統一沒有共識。所以台灣當局及最高領導人應懷有民族情懷,以國家整體利益為重,充分認識兩岸之間的客觀差異,對台灣人民因勢利導,增強台灣同胞民族認同感,逐步達成島內對國家未來及統一問題的共識。

  (三)美國出於遏制中國的戰略需要,不願甚至反對兩岸統一。所以中國應持續深化中美兩國關係,擴展中美兩國的共同利益,降低美國對台灣的戰略需求。

  (四)大陸內部對兩岸統合思想不夠開放,思路單一化。所以未來應拓寬思路,勇於直面“中華民國”這一政治符號的存在,只要堅持一個中國,不出現“一中一台”、“兩個中國”的方案與思路都應予以討論的空間。

  縱然面臨著極大的困難,但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已成為趨勢,這是任何人任何勢力都無法阻擋的。

  結論

  兩岸的統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是維護民族利益的根本需求,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可商量的只能是統一的方式和國家未來的組織形式。兩岸應創造條件,逐步展開政治談判,循序漸進規劃兩岸的未來。關於兩岸統一的方式與路徑可先由學術界進行充分的探討,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不設限,充分的自由,在激烈的對話中達成妥協與共識,為官方的對話提供參考。

  本文所介紹的坦桑尼亞模式也許並不是最好的兩岸統一模式,但該模式的特點與優勢足以讓我們受到啟發,兩岸未來的統一模式一定是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進行最大程度妥協與創新而實現的。

  縱然現階段兩岸還面臨著很多問題,但大交流、大開放的趨勢已然成形。兩岸應繼續在“九二共識”這一政治基礎上展開各方面、各層次的交流,求同化異,逐步消除隔閡,增進民族感情,增強兩岸人民對彼此是互相依賴、不可分離之整體的認知。總之,兩岸應基於各自“憲法”的要求,維護中華民族核心利益,促進兩岸人民福祉,共同促進整個大中華區的繁榮與發展,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注釋

  (注1)以上數位見於新華社資料頻道,比例部分根據公開資料計算得出(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6/19/content_447466.htm)。

  (注2)會談結束後,胡錦濤副主席和卡魯姆總統出席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坦桑尼亞聯合共和國桑吉巴革命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的簽字儀式。相關訪問內容參見外交部網站http://un.fmprc.gov.cn/chn/pds/g ... 45_5/xgxw/t6701.htm

  (注3)以上五點內容參考了《各國憲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覽》.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一書的非洲分冊中關於坦桑尼亞憲政制度的介紹及新華社資料頻道的相關介紹。

  (注4)全文見於香港《中國評論》135期,李家泉“關於構建兩岸和平發展框架問題的探討”。

  (注5)王麗萍著《聯邦制與世界秩序》,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頁有詳盡的論證,書中認為,如聯邦中存在較大規模的單位且單位數量較少,此聯邦極不穩定。而兩岸如以大陸、台灣兩個聯邦單位組成聯邦共和國,正好符合上述條件。如以34個聯邦自治單位組成(大陸31個省市自治區、港澳特區+台灣),則台灣對於淪為省級單位幾乎不可接受,大陸接受的可能性也比較低。

  (注6)見王英津著:《國家統一模式》p258。

  (注7):台灣地區現任副領導人蕭萬長認為兩岸“共同市場”是長遠目標,可以從兩岸關係正常化、兩岸經濟制度調和、全方位的經濟統合工作三個階段,循序漸進推動。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2月號,總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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