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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人生] 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被废除 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 今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通过,标志着第九部刑法修正案正式成为法律,并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九)共有52条,废除了现行刑法中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增加了“禁止从事特定职业三至五年”的新处罚,规定协助恐怖活动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在刑罚的认定、执行等其他许多重要方面,对现行刑法做出了重大修改。

  废除嫖宿幼女罪;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规定,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即所谓的“嫖宿幼女罪”对应条款。法律委员会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今后相关行为将依据强奸罪的对应条款处理。

  同时,它也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这意味着,强制猥亵违法行为的对象不再仅仅限定为女性,而是包括了男性。该条同时规定,聚众、在公共场所当众从事该行为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加重处罚;猥亵儿童的,依据前两款从重处罚。

  取消“收买被拐卖妇女可免除处罚”规定


  最终通过的表决稿,与本次会议开始时送审的三审稿相比,同样有许多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去掉了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最具争议的一个修改。

  根据此前的二审、三审稿,该条允许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收买者从轻处罚,而不阻碍被拐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由于该条传递出了“收买被拐妇女可免除处罚”的不良信号,许多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都建议此条修改。记者看到,最终表决稿中,“免除”二字已被删去。

  “医闹”首犯最高可获刑七年;闹访或判三年徒刑


  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最,经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变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意味着“医闹”今后将入刑。

  该刑种的处罚级别也被提高,从原本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提高为“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第三款中,该条还规定,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重特大贪污罪犯可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此次还增加了对贪污罪用刑的限制。根据其四十四条,今后犯贪污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法院可以在判处时同时决定,犯罪分子减刑为无期徒刑后,被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据悉,这一修改是为了防止该类罪犯利用各种手段减刑、监外服刑,逃避法律的惩罚。
这样挺好的,法律就是应该不断被完善
突然觉得中国女人活着真不容易,先要躲过了出生时被发现是女孩儿溺死之类的事情,再要躲过幼年期嫖宿幼女之类的事情,成年后每天躲闪着强奸罪,结婚之后没办法只能直面家庭暴力,还得生孩子当带薪倒贴的保姆,呵呵,简直是深渊hard模式的人生啊。
长风万里三尺剑,一庭花草半床书
一直没明白这个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是怎么让他们想出来的,按我的理解,所谓嫖,就是一个出来卖的拿了钱的,一个出钱买的,那些幼女是出来卖的吗?这个嫖宿是怎么按到这些无辜的小女孩身上的?
额,觉得死刑有点浪费人啊,可以让他们进行劳动改造之类的,比如挖煤,什么最苦最累的都可以让其去做,甚至国家可以让其去修路之类的。
某些科研也会需要的志愿者的啊!总之最苦最累的活给他们
我一直觉得死刑不能取消。。。。
不是说把9个死刑给取消了吗,那啥强迫卖淫为啥取消死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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