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黄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雨天路滑对黄某自己同样适用,而小偷倒地身亡并非黄某“撂倒”、“拽倒”或者“打倒”,而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原因力主要在小偷自己。对于黄某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黄某对小偷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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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啊,如果遇见下雨会危险,为什么黄某自己也出去呢,
如果预见危险就是责任,那么小偷去偷东西难道不能预见自己可能被失主发现吗,既然预见可能被失主追打,难道小偷本身不用负责任吗。
预见危险都可以定罪的话,小偷预见偷东西的危险了吗
还是法律打算告诉小偷以后偷东西不危险,不用预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