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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经 的现代意义 - 济群法师 - 《金刚经》对《坛经》的影响 (3)

2已有 6436 次阅读  2015-10-13 09:26   标签金刚经的现代意义 

《金刚经》的现代意义

 

济群法师著

 

续 ...  

 

二、《金刚经》对《坛经》的影响

 

读过《金刚经》的人,再去接触《坛经》一定会有一种似曾相识的感觉。打开《坛经》的第二品,便是《般若品》。此品以解释‘摩诃般若波罗蜜’为开头,展开了说法,接著显示般若的功用。祖曰:‘凡夫即佛,烦恼即菩提,前念迷即凡夫,后念悟即佛,前念著境即烦恼,后念离境即菩提。’(6)从第一义上来看,凡夫与佛,烦恼与菩提,的确没有什么差别。可是凡夫与佛因为存在迷与悟的不同:凡夫迷故,处处著境,没有智慧,因而便有烦恼;而圣贤以般若智慧通达诸法实相,不住于相,烦恼了不可得,当下就是菩提了。

 

进入《定慧品》,六祖又依般若法门,提出禅门修行的三大纲领。祖曰:‘善知识,我此法门,从上以来先立无念为宗,无相为体,无住为本。’(7)何为无念?《坛经》的解释是:‘于诸境上心不染著曰无念。于自念上,常离诸境,不于境上生心,若只百物不思,念尽除却,一念绝即死。’无念并非什么境界都不接触,或者什么都不想,而是在接触外境的时候,心不染著境界,如同明镜,境来则现,境去则无。显然,这与《金刚经》所说的‘人住色声香味触法生心’,‘应无所住而生其心’是一样的。

何为无相?《坛经》说:‘外离一切相名为无相,能离于相则法体清净,此是以无相为体。’实相无相,但实相也并非离开万物,别有所指,这就需要有般若,以般若故不住于相,透过诸相,始能通达法性。《金刚经》也认为‘实相者,即是非相’,‘若见诸相非相,即见如来’。

何为无住?《坛经》释曰:‘念念之中不思前念,若前念今念后念,念念相续不断,名为系缚于诸法上,若前念不住即无缚,此是以无住为本。’心住于境,则是心为境所缚,倘不住于境,则解脱也。所以般若思想以无住生心,为修行的要领。

 

对于坐禅,六祖从对般若法门的体验中,提出了禅家特有的方式。比如以往坐禅,禅者注重坐相,并对坐姿式及用心都有一定之规,而《坛经》中却呵斥坐相。经中记载:‘有神秀弟子参访六祖,祖问:汝师何为开示?对曰:常教诲大众住心观静,长坐不卧。祖曰:住心观静,是病非禅,常坐拘身,于理何益。听吾偈曰:生来坐不卧,死去卧不坐,一具臭骨头,何为立功过。(8)从般若法门的无住前提看,禅者假如拘泥坐相上的修行,本身就是住相,因为道乃无相,道遍一切处,自然应该从行住坐卧的一切举动中去体验。

 

又在坐禅用心方面,小乘禅观讲究从六根门头摄一而入,系心一境。而《坛经》却叫我们坐禅,要心无所住。祖曰:‘此门坐禅,元不执心,亦不执净,亦不是不动。若言著心,心原是妄,知心如幻,故无所著;若言著净,人性本净,由妄心故覆障真如,但无妄想,性自清净,起心著净,却生净妄,妄无处所,著即是妄,净无形相,却立净相,言是工夫,作此见者,障自本性。’(9)这是从见性、观实相入手,以无住为方便。定即是慧,定慧一体,同小乘禅观,由定而慧,显然不同。

 

以上仅举几个比较明显的例子,其实《金刚经》对《坛经》的影响是全面的,而非部分,这有待于今后专门研究。

 

 

 

续 ...  

来源:http://bookgb.bfnn.org/books/0265.htm

 

 

【注释】

 

1见汤用彤《汉魏两晋南北朝佛教史》第九章《释道安时代般若学》。

2见僧肇《肇论》之《不真空论》。

3见《指月录》卷四“道信传”。

4见《六祖坛经·自序品》。

5见《六祖坛经·般若品》。

6见《六祖坛经·般若品》。

7见《六祖坛经·定慧品》。

8见《六祖坛经·顿渐品》。

9见《六祖坛经·妙行品》。

10见《维摩诘经·佛道品》卷七。

11见《指月录》卷五“马道祖一传”。

12见《指月录》卷十一“南泉普愿传”。

13见《摄大乘论·彼入顺果分》卷二。

14见《指月录》卷九“丹霞天然传”。

15见《肇论》之《不真空论》。

16见《维摩诘经·菩萨品》卷四。

17见《大智度论》卷一。

18见吉藏《大乘玄论·二谛义》卷一。

19见《大幽婆沙论》卷十五。

20见《摄大乘论·所知相分。

21见《维摩诘经·入不二法门》卷八。

22见《瑜伽师地论·真实义品》卷三十六。

23见《瑜伽师地率·真实义品》卷三十六。

24见《解深密经·成所作事品》卷五。

25见《大毗婆沙论》卷九。

26见《大毗婆沙论》卷二十一。

27见《大毗婆沙论》卷七十六。

28见唐译《摩诃般若波罗密经》卷七。

29见唐译《摩诃般若波罗密经》卷四二二。

30见唐译《摩般若波罗密经》卷四二二。

31见《大智度论》卷三十一。

32见旧译《迥诤论》(大正三二、一八上)。

33见《中论》卷一、卷二、卷四。

34见《中论》卷四。

35见《大智度论》卷九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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