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微博时,看到有关「光明日报出版社《大魔法师》(丽塔着)抄袭多篇HP同人文」讯息,前言写着「…《哈利·波特》作者罗琳曾明确表示不欢迎同人。同人小说出版不仅侵犯原作者权益,且此书中大量抄袭其他同人文。…」
愣然…罗琳曾明确表示不欢迎同人? @O@
搜索了一会,
罗琳聘请律师将扫荡网络BL与H同人小说,真的还是假的?我简直不感相信,平日作家不是很喜欢说「故事就在这告一段落,之后的事情就又读者自由发挥,想一个自己喜欢的结局…」如此泷统的话吗?
其实那是客气说话吗?为什么当读者自行想象、写下同人小说就要作出扫荡这行为?
同人小说在大家的眼中是第二次创作,还是抄袭?延伸下去,不被接纳的原因是授权的问题吗?
在维基搜索了一段有关二次创作的定义:
二次创作(re-creation,又称再创作)是指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其他艺术作品。而这些作品则称为「二次创作物 (Derivative work)」。
换言之,二次创作包括了仿作、改编、引用并加以发挥等创作模式。二次创作并不是把别人的作品剽窃回来,当成是自己的;相反,二次创作是明显地以某作品/项目/角色为基调来改编、仿作或加以发展,它的引用及改变意味是很明显的。
然而,二次创作在法律上仍然有可能侵犯他人版权。不过相关的法律是否合理,或原作者与版权持有人或版权管理机构的不同看法,目前仍在争议之中。
置身在后现代脉络中的今天,基于信息爆炸后,造成人们对过去信息、系统的瓦解,这促成了不论是商业作品,还是同人、自主的作品,都充满了二次创作的局面。二次创作的媒体,可以是动漫画、话剧、舞台剧、Cosplay、电影、电视节目、小说……等许多不同媒体。
二次创作并非抄袭现存作品,也不是剽窃别人的创意当成自己的作品,而是明显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为焦点,将它重新演绎出别的意义,瓦解原来的脉络、系统,以创出新的抒发,甚至颠覆。
站在一个读者的立场上,因为喜欢作者的创作,喜爱书上的人物。不是不支持作者不去买他的作品,相反我们买了,全部买也觉得不足够,喜欢那作品还想要更多的,而会去看电影、动漫、同人等,读者才亲自拾笔参与作品这个世界,将自己想象的一些构思、创意写成一本本的书。二次、三次地将一个作品推广下去…
以日本方面来说,大部分被二次创作而且知道被二次创作的原作者都是采取默认的态度也有一些是绝对禁止任何二次创作。部分原作者则对这些创作列出各项条款,更有部分持肯定态度,认为只要不伤害作品的形象就是一种宣传。
发表评论 评论 (5 个评论)
大概反对同人的作者就是这么个想法吧,我记得在中国,如果没有原作者授权,同人就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令我想起有些同人作者在文案会写句“角色属于"原作者",但故事属于我”
原创作者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同时还享有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
所以,你要出版人家的动漫作品必须得获得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行;
修改人家原创作者的作品,也得获得授权才行。
改人物名字、甚至部分情节,也不行,因为你不可能改变他的人物的造型。
获得合法授权再为以上行为吧,否则,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
唉...这令二次创作的发展产生困难...
原创作者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
同时还享有获得报酬的经济权利。
所以,你要出版人家的动漫作品必